一、城镇可燃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安装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二、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工程验收应包括安装调试时所涉及的全部设备,可分项目进行,并应填写相应的记录。
三、系统中各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主、备电源的设备的自动转换设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合格;
2.可燃气体报警器控制器应按实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查;
3.安装在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按数量20%比例抽检,安装在居住建筑内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检验;
4.紧急切断阀及排风装置应全部检查。
四、系统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竣工验收报告、设计文件、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安装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安装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城镇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设备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五、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查,同时应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六、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程4.3、4.4节的规定;当设置于防爆场所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子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