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5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的公告:
再GB/T50493—2019的中我们针对实际对比2009做了哪些改善总结如下:
01
原:名称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现:名称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02
原:GB 50493-2009 3.0.6: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现:GB/T 50493-2019 3.0.5 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2017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已批准新计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执行。修改主要内容:取消制造、修理计量行政许可(即取消计量制造认证),严格 执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可燃气体探测器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认证,但销售时应取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必须有)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企业自愿取证)。
03原:GB 50493-2009 3.0.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 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中也明确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因此,本标准修订时,参照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要求,对GDS的设置要求进行了重新修订。
04
原:GB 50493-2009 3.0.11: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单元(UPS)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现:GB/T 50493-2019 3.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条文说明: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05原:GB 50493-2009 3.0.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现:GB/T 50493-2019 3.0.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也需要对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进行监控。
06原:GB 50493-2009 3.0.8: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在新的国标要求中:特殊要求应当(强制要求)安装GDS系统的成套控制设备;